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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市协作帮教为失足少年按下“重启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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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姐姐,感谢你们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还让我能在家门口接受帮教,我一定认真遵守检察机关的监督规定,好好表现,以后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在接过检察官递过来的《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后,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真诚地对承办检察官说。


近日,米脂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盗窃案件,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卷宗,通过询问该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学习情况、特长爱好、犯罪原因,听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等多方意见,并主动开展社会调查发现该未成年人本次涉案主要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所致,虽然构成盗窃罪,但主观恶性不大,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帮教条件、悔罪情况后决定对其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承办检察官考虑到高某某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不在本市,异地考察也会给困难的嫌疑人家属加重负担,于是承办检察官及时的联系高某某住所地检察机关,通过电话沟通、邮件往来、远程会见等多种方式共同协商确定了异地协作考察帮教方案,由其住所地检察院、高某某法定代理人、米脂县检察院共同达成监督考察协议,明确了帮教三方的具体内容和权利义务。确定考察时间后,考察小组以定期谈话、法治教育,公益劳动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对高某某开展为期六个月的监督考察。两地检察院就帮教考察情况开展交流通报,随时跟进高某某接受帮教考察的情况,确保帮教考察效果。
此次跨市异地协作帮教,打破地域限制,实现司法力量的有机整合,为探索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也是践行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方针的有力举措,形成了异地检察工作的强大合力。米脂县检察院将会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探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异地协作机制,让异地未成年人检察保护工作真正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第二百八十三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来源:第一检察部

文字:王琴琴

编辑:杜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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